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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09:5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承接政府转介服务,在乡镇(街道)和区县实施应有的救助基础上视情予以申请对象补充救助。
第三条 本基金本着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救急助难的原则开展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境内居住或生活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以下家庭或人员。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一类家庭成员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二类家庭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60000元以上,其他类家庭成员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15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长期或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四)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对于拒绝审核审批单位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基金会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申请对象不同的困难状况、困难情形等分为大病医疗救助、重大灾(伤)害救助和特殊困难救助,并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一)大病医疗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按其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0000元。其中:一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50%,二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30%,其他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15%。
(二)重大灾(伤)害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的困难情形给予救助。其中:一类家庭不超过80000元,二类家庭不超过50000元,其他类家庭不超过30000元。
(三)特殊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长期或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家庭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其中:一类家庭不超过50000元,二类家庭不超过30000元,其他类家庭不超过20000元。
(四)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映特别强烈的极度困难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其救助额度可酌情上浮10~3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五)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对救助金评审额度可作适当调整并最终审定。
(六)对需要超过限额规定的救助或重复救助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二、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依照救助程序入户调查核实,实施相应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同时开具转介服务函,一并向基金会申报。
三、审核。基金会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的救助申请分类汇总,开展电话核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拟写申请人困难状况说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救助条件和救助额度,召开初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按月提交基金会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基金会聘请专家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每月召开有2/3以上评审委员参加的评审会,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到会实有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即有效。
五、审批。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基础上,所有申请应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在理事会授权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可代行审批职能。
六、支付。理事会审批后,基金会应立即办理救助金支付手续。根据具体情况,救助金可一次或分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划拨给救助对象。病中救助的救助金应直接拨付给所住医院。同时,基金会将救助情况及时向救助对象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通报。
第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各届反映强烈,媒体报道广泛报道的困难对象,基金会可依据相关事实主动介入,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及时提出救助意见,启动应急程程序,特事特办,通过召开会理事长办公会对特殊困难对象实施紧急救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应将审批事项和结果及时送监事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对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救助情况,按时年检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隐瞒实事骗取救助的,依法追回救助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基金会一届十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