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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09:41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重庆社会救助基金,充分发挥其救急助难功能,切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重庆社会救助基会章程》,现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基金原始基金及构成
本基金原始基金为400万元,其构成为市级财政资助。
第三条 基金后续来源
(一)市级财政每年预算投入。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投入。
(三)基金利息等收益。
(四)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四条 基金性质
(一) 非营利性。
(二) 非定期非定量。
(三) 应急助难。
第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公开,以收定支,救助到人(户)。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途
(一)改善特殊困难群众的生存状况。
(二)帮助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技能培训。
(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
(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
(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七条 基金支出比例
每年用于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余额纳入原始基金管理,确保其逐年增长。
基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l0%。
第四章 基金审批
第八条 费用支出审批原则
坚持理事会受权下,理事长分级负责,按权限审批。
第九条 审批权限
1、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性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由理事会批准。
2、对重大项目支出、大型公益活动费用开支、重大经营性支出、重大受助对象资助性支出由理事会批准。
3、各项目及专项活动经费支出,由理事会授权的项目活动主管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审核批准。重大项目支出、大型公益活动费用开支项目活动完毕后,经财务审核后,将费用开支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基金不得投资股市和期货。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对冠名专项基金按照协议约定使用。
(四)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每年的基金募集、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年检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