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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09:48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不低于3人组成,且为奇数,监事若干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推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基金会职权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决定。
第八条 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会议需要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7年7月18日监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当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