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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2022-05-05 11:05

来源:本站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全面落实党的建设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扶弱济困、救急助难,聚焦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和乡村振兴,引导社会参与,弘扬传统美德,汇集爱心善举,开展社会救助,维护公平正义,助力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市财政资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发挥政府社会救助补充作用;

(二)开展扶老、救孤、助残等扶弱济困;

(三)开展困难群众疾病医治救助帮扶;

(四)开展困难老年人养老慈善帮扶;

(五)开展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帮扶;

(六)开展乡村振兴慈善帮扶;

(七)参与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八)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

(九)开展互联网募捐活动;

(十)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表彰参与本基金会慈善救助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为奇数)。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五)愿意为本基金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五)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五)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六)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

(七)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八)执行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

(九)完成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

(十)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和公益活动;

(十一)尽力为本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拟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会议,根据需要可增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可设置相关部门,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基金会日常工作和发展任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基金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审议基金会救助帮扶对象、救助金额;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

(四)审议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修订、废止;

(五)审议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任或解聘,以及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其他应由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事项。

秘书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总结、分析、研究、部署工作。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人数为奇数),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发展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组织开展重大公益慈善活动;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开展互联网募捐活动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及资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活动;

(二)行政办公支出;

(三)会议、宣传、培训支出;

(四)筹资和慈善项目实施费用支出;

(五)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报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活动的社会募捐;

(三)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

(四)年度投资计划;

(五)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五)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3.其他理事会决定的重大慈善项目。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七)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慈善项目实施资料,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确保基金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落实清正廉洁规定要求,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应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组织支部党员加强学习,提升觉悟、增强素质、努力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基金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基金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公益活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9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施行,2022年12月28日修订公布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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