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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5:05
来源:本站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捐赠票据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管理与处置、会计核算与报告、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独立核算,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财产。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
第十三条 综合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现金收支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进行现金业务收支,根据审批、审核人员的收付凭证办理款项收付。
2.现金使用范围限为:补贴、劳务报酬、日常办公费用等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3.收付款后,要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4.库存现金不得任意挪用,库存现金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证一致,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结算
1.建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登记内容为:支票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
2.作废支票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并在该支票上做好“作废”标记。
3.严禁开空头支票和签发空白支票,领用人将支票丢失要及时挂失,并且采取相应措施。
4.签发支票时,应详细填写“日期”、“收款人”、 “金额”、“用途”等,且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所载明信息应当一致。
5.发现支票消费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不符时,应立即通知经办人在2日内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现金及支票管理
1.出纳人员应保管好保险柜钥匙,如保险柜钥匙丢失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更换密码。
2.现金和支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存放在其他地方。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
(二)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三)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四)会计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原则上,未达账项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往来账款的管理
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银行账户、现金做到每月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针对各类资产制定资产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规范捐赠物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计提折旧,建立包括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1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按照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独建账、专项列支,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收到捐赠资金或者转账支票,应及时做好入账,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九条 凡收到捐赠物资,需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来源及价值,指派专人负责。同时定期对捐赠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对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基金会除了捐赠收入的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两项内容外,为基金会工作开展而支出的其他合法合规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报销审批权限,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各类经费报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复核、审批的报销程序执行,确保报销单据填报清晰准确,佐证材料准确完整才能登记付款。
所有预算费用支出,要明确项目名称、金额和付款时间,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送交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开支超出预算,必须说明超支原因及超支金额或追加预算原因,查明原因后,按审批权限审批,送交财务人员备案。
第七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需开具捐赠票据。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接受货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开具与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
第八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原则,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开展,提出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负责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十章 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由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基金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四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十七条 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遵守财务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严格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要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一)监事监督。监事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年度审计,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调查和各类审计。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在慈善中国平台、基金会官网等公开平台公示财务信息,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五十条 基金会按《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财务信息将在规定时间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类会计凭证(含介绍信、发票等)未盖公章或专用章的空白凭证,虽然不具备生效的条件,但仍需保管好,不得丢失外流。加盖专用章并已具有效力的凭证要严格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报销凭证应当装订规范、存放有序,放在相应的档案柜里,不得随意存放。他人不得随意翻阅。
第五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非财务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基金会领导同意,方能通过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查阅日期及理由。
第五十四条 如遇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需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5年4月7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三届第十五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原《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渝社救基发〔201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