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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2025-04-17 15:10

来源:本站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为奇数)。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五)愿意为本基金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六)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五)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六)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

(七)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八)执行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

(九)完成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

(十)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十一)尽力为本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拟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基金会有关活动,认真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认真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理事管理。基金会理事由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管理,服从理事会和理事长工作安排,对履职情况加强考核并通报,凡需退出理事的须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后退出。理事有违反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损害基金会利益的,理事会和理事长可责令辞去理事,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理事由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发展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组织开展重大公益慈善活动;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1月8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原《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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