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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5:33
来源:本站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救助帮扶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管、项目评估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基金会其他部门是项目实施的配合机构。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的项目应当立项审批。项目立项与管理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
第六条 一般项目在意向确定后,须编制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资金来源及用途、实施方式、受益人群等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须经理事会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立项。其中重大项目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项目经批准后填写项目立项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签订项目协议。
第九条 基金会应对设立项目的发起方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条 设立项目时,发起方需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设立的相关材料。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发展、完税证明等复印件资料,所有材料需加盖鲜章;个人设立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按照项目方案或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进展和经费使用等工作,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因素造成项目取消、内容变更、预算调整、延期、暂停或中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理事长,经理事长签批后执行。项目部应及时获取详细信息,并上报理事长,在理事长的指导下做好项目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开展情况形成项目结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成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对重大项目或影响较大的项目执行完成后,应于结项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经费预算、进展情况,拨付使用项目资金,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合规票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销。每笔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审签后方可报销,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财务要按照建立专账、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超额或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书、合作协议(或合同)、项目委托实施协议、项目方案、预算、相关会议纪要、项目阶段报告、财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能说明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部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以便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设立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1月8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原《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