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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2025-04-17 15:09

来源:本站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不低于3人组成,且为奇数,并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推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基金会职权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决定。

第八条  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基金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会议需要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通报。

第十四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管理及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由基金会理事长负责管理,监督其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有关任务,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六条  监事长、监事需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加强有关政策和业务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开展工作,形成监事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向理事会会议通报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月8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原《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会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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