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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5-04-17 15:38

来源:本站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单位)或爱心人士等以捐赠方式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募得款物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得对外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有关工作。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爱心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并由发起方指定捐款用途。

专项基金名称统一为“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xx专项基金或xx基金”。

第六条  基金会应对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进行考察评估。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时,发起方需向基金会提供专项基金设立的相关材料。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发展、完税证明等复印件资料,所有材料需加盖鲜章;个人设立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方可签订专项基金协议,正式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或捐赠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注入相应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以推进专项基金的持续运转。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1.发起方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专项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发起方、资金、用途等信息;

2.基金会项目部初审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批,100万元(含)以上专项基金须提请理事会批准方可设立;

3.签订《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

4.发起方或捐赠方按照协议约定将资金划入基金会账户;

5.专项基金正式设立;

6.在“慈善中国”平台、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专项基金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通过与基金会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专项基金的名称、金额;

2.专项基金设立目的、款物用途及管理、双方权利与义务、设立期限、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3.专项基金管理经费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物资等收入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基金会必须按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开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或侵占专项基金的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向有需要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牌;

3.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期满后,除非任何一方在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再延续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将在期满后自动延续一年。根据双方约定或本办法规定终止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由项目部负责跟进了解专项基金实施情况,确保基金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在有关平台上发布涉及到基金会、专项项目和相关活动的,需提前告知基金会有关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发起方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与基金会进行书面备案。

第十八条  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专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提交的项目方案、项目协议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接受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如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与基金会联合开展,相关款物直接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现场接收的捐赠款物须由至少两位相关参与人员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并存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基金会的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或者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形,原则上应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由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专设核算科目,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程序:由专项基金执行方提出申请,基金会项目部初审,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次年年初向各个专项基金发起方或捐赠方提交上一年度该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年度审计纳入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发起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专项基金款物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终止:

1.完成设立目的;

2.持续1年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3.专项基金合作协议期满前,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不再延续协议期限;

4.发起方与基金会在专项基金有效期内共同同意提前终止;

5.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或给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按终止程序进行办理。专项基金从终止之日起,不得再进行任何与之相关的活动。基金会将通过官方网站或慈善中国平台等渠道公示专项基金终止通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资金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须维护基金会及自身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6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三届第十三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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